一、 不得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为个人及其亲属谋取私利。
二、 不得向投标人泄露标底、其它投标人报价等商业秘密及合同中的质量、价格等条款。
三、 不得收受投标人的好处费、回扣、现金及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物等。
四、 不得接收投标人的宴请和娱乐、体育、休闲、旅游活动等。
五、 不得在投标人报销任何费用。
六、 不得接收投标人任何名义的住房、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七、 不得接收投标人的家庭装修、婚丧嫁娶、工作安排、出国、留学等资金或物资资助。
八、 招标采购工作人员如有亲属在投标单位工作的,应在该项招标采购活动中予以回避。
——摘自《华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总部招标和采购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