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动态
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中国医药研究开发中心有限公司

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2021年11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中央关于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保障政府、企业、公民和其他组织等利益相关方对中国医药研究开发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为“中国药研”)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知情权、监督权,实现中国药研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依据《华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中国药研信息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中国药研及所属企业、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及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责的过程中,公开发布的文字、图片、图表、音频、视频等形式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药研及下属企业,其他相关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向利益相关方公开企业相关信息。

第四条 信息公开遵循原则

一、依法合规的原则。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体系,推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公开应当以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安全、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工作秘密为前提,依法界定本企业不予公开(豁免公开)信息范围和内容。根据中国药研不同企业类型,依法确定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二、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确保公开的信息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公开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原则。立足回应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各方面关切。

四、责任到岗的原则。按照“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要求,负责本企业及所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建立信息公开责任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体系。信息公开不得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经营安全,影响社会稳定。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五条 中国药研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基本情况。主要反映工商注册登记信息,以及宣传华润集团及中国药研历史、规模实力、组织架构、企业领导、业务结构、经营管理特色、企业文化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二、经营管理动态。主要反映中国药研经营范围变更调整、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重要人事变动、公司董事会重大决议;企业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获得荣誉奖项;企业重大改制重组结果及项目动工竣工等信息、国资委下达的重要任务落实情况;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三、公共关系。主要反映中国药研领导接待来访和出访活动、重大合资合作协议签署、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等内容。

四、社会责任。主要反映中国药研及直管企业举办的体现企业文化、企业公民责任的重要活动,如绿色环保、员工关爱、质量安全、阳光宣言等内容。

第六条 中国药研下属企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一、本企业信息公开目录、工商注册登记信息。

二、企业公开的信息应包括,经营范围变更调整、重要人事变动;企业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体现经营及管理的重要获奖情况、项目动工竣工情况;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三、对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按有关规定公开。

第七条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党建类及在港在商言政事务类信息。

二、已标注国家秘密、企业商密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信息。

三、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信息。

四、标注“内部文件”、“注意保存”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五、正在调研、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六、涉及工作秘密、项目及科研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七、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损害企业形象、竞争优势的信息。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主动公开信息,不予公开信息之外的其他信息,为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中国药研及各直管企业新闻发言人分管信息公开工作,将信息公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信息公开工作的重大问题,积极稳妥地部署推进有关工作。

第十条 中国药研办公室是信息公开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总部部室、直管企业的信息公开工作。

一、统筹协调推进中国药研信息公开工作,依法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清单,完善信息公开的工作机制、工作标准、评价机制,向华润医药集团及国资委报告信息公开工作结果。

二、负责中国药研外网新闻审定工作,指导总部部室、直管企业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

三、牵头对重大敏感信息发布前组织会审。

四、推进信息公开载体建设,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与华润医药集团等上级网站的链接。

五、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研讨交流,开展业务检查、工作指导和评价。

第十一条 总部职能部室负责提供、审核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息,围绕信息披露提供专业支持。

一、综合办公室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法律支持与服务。

二、人力资源IT管理部负责信息报送系统和门户网站技术保障工作。

三、各部室应建立本职能线信息员队伍,并确定本部室的一名人员为信息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解决和反映信息公开工作遇到的问题。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名单应报办公室备案,联络人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将新联络人名单进行报备。

第十二条 直管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药研信息公开要求,结合本企业性质和所处行业特点,细化本企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一、制定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类别、名称、内容概述等内容,并予以公开披露。

二、披露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联系方式、投诉途径等内容。

三、建立与中国药研综合办公室的对口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和职责分工,建立日常和年度信息公开运行和管理机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运行工作,强化监督问责。

四、各直管企业应当确定至少一名工作人员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并报中国药研综合办公室备案,联络人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将新联络人名单进行报备。


第四章 方式与程序


第十三条 公开信息前必须进行保密审查。

一、报送公司的信息标明公开属性(刊载外网、刊载内网、保密审核后刊载于外网)。

二、对可刊载于内网的信息,要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没有明确公开属性或者没有依法依归说明不公开理由的,综合办公室按规定予以退回。

三、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企业商密等不明确的事项按照《中国医药研究开发中心有限公司保密工作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原本属于中国药研内部的某些涉密或敏感信息,但确因实际工作需要公开或公开后具有良好的典型示范或教育宣贯意义的,可对该类信息经一定程序进行脱密处理,脱密信息经保密审查通过后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信息由信息来源部门或单位经办人起草,经来源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送中国药研综合办公室。中国药研综合办公室按相应程序审核后发布。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范围、形式、时限和归档要求

一、中国药研在官网上对信息公开的法定依据、信息范围、公开形式、联络方式等进行公示。

二、中国药研的信息通过网站、官微等渠道发布。

三、中国药研通过新闻发布会、社会责任报告等形式,提升信息公开质量和水平,增强信息发布的针对性、时效性和权威性。


第五章 监督与问责


第十六条 建立信息公开风险评估机制,对信息公开的内容、程序、载体和形式进行全方位风险评估,对发现的风险点及时整改,不断优化完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对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督导,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中国药研综合办公室责令纠正,消除负面影响,情节严重者由办公室会同纪委办公室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领导依法依规予以处分或公开通报,涉及泄露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信息内容、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方式的。

三、信息披露中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欺骗公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非基于企业运营需要,通过公共媒体以外的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五、违规公开信息或未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擅自公开信息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由中国药研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中国药研办公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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